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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日,江苏高院发布5起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,如皋法院审结的一起被告人采用“互联网+物流寄递+电子支付”方式实施的贩卖毒品犯罪案件入选。
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,被告人穆某通过境外聊天软件推销“上头电子烟油”,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谈好价格,使用购买的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收款,编造寄件人身份和电话号码,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多次向曹某、林某某等7人贩卖含有毒品大麻成分的“上头电子烟油”,销售得款合计人民币5480元。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后,从购毒人员曹某、林某某等人处扣押部分上述“上头电子烟油”,经鉴定,均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。
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穆某明知是含有大麻成分的电子烟油而多次贩卖、运输,构成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且系情节严重。被告人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据此,如皋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依法判处被告人穆某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
一审宣判后,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、抗诉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,犯罪分子利用“互联网+物流寄递+电子支付”手段进行毒品交易的现象日益突出,犯罪手段愈趋隐蔽化、多样化,监管、打击难度不断加大。”如皋法院刑庭相关负责人介绍,本案中,被告人穆某利用国外的社交软件销售含有毒品大麻成分的电子烟油,并使用支付宝账户收款,通过物流方式向买家寄送,情节严重,社会危害性大。法院根据穆某的犯罪事实、情节,依法对其判处刑罚,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贩卖毒品犯罪。
通讯员顾建兵 刘罗成
记者王玮丽
[编辑:季肖寒]